English

债的抵消

1999-09-18 来源:生活时报 昝东明 我有话说

所谓法定抵消,就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、程序。仅凭单方意思即可使双方债务互相抵消,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九条规定:“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。”由于法定抵消仅凭一方意思即可使债务消灭,所以对此类抵消法律规定的条件比较严格。首先,必须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,而且都已到了还款期,这是行使抵消的前提。其次,标的物的种类、品质相同,如甲欠乙是一级大米,而乙欠甲是三级大米,这就是品质不同,不能直接抵消。一般言之,符合上述条件,任何一方均可行使抵消权,不过有以下两点限制:一是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是抵消的债务不能行使抵消权,这些债务主要有: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、法律禁止扣押的债务如劳动报酬、抚恤金等。二是行使抵消权应向对方发一个通知,告诉对方已将双方债务消灭,但这个通知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,因为这样会使抵消变得不确定,这与抵消的本义是不符的。

行使抵消权的通知一到达对方即发生效力,它的后果不仅是产生一个抗辩权,而是直接使双方债务这一实体权利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。所以,抵消简化了当事人间的消偿手续、降低了交易成本。

和法定抵消相比,约定抵消则少了诸多的限制,只要双方当事人达到合意即可相互抵消,即便标的物种类、品质不同也可以。《合同法》第一百条规定,当事人互负债务,标的物的种类、品质不同,经双方协商一致,也可以抵消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